【一分鐘閱讀】海外置業名人堂 - 鄭丹瑞|一鋪清袋?稅收如此誇張?
人稱阿旦鄭丹瑞在1994年時因到加拿大溫哥華移民,導致幾乎破產。他在1992年於溫哥華取景拍攝電影作品《吳三桂與陳圓圓》時,阿旦有感溫哥華適合當時兩個女兒成長,於是決定舉家移民。他們一家於90年代搬到加拿大生活後,阿旦仍不時往返加國及香港兩地,在香港拍戲、做主持賺錢養家,甚至在中國內地拍劇。怎料數年後,加拿大稅局一次過追他以前在香港以至全球的幾年收入稅項,此舉令他坦言一鋪清袋。
阿旦於商台《一圈圈》訪問回憶說:「可以說是一鋪清袋,也想過申請破產,會計師指加拿大稅局『很好』,會等你安頓好後,才突然開你file,查你這數年究竟做甚麼、賺過多少錢。」
有責任心的鄭丹瑞不埋怨任何人,坦言:「只怪自己的確做錯又無知,忘了現實很多暗湧,我便與會計師講『願賭服輸』,將所有都給了他們再回來香港。」於是他交了稅局要求的款項,以及安頓好家人後,在1998年獨自回流香港工作。
結果,阿旦所交款項的數額,相等於他前半生的所有積蓄
相信不少加藉港人亦有著與阿旦差不多的狀況,在回流加國之前,到底該如何處理自己資產?
首先必需要了解自己的「身份」,納稅人若人離開加國兩年內,一般情況仍然被視作為稅務居民,除非納稅人能證明與加拿大是非居住關係,離開兩年內並沒有打算回加拿大,這種情況,可以有機會成為非稅務居民。
只要有蛛絲馬跡讓加國政府認為有居住關係,視作稅務居民的身份的機會非常高,包括配偶及子女仍然長居於加國或在加國擁有房地產,卻以非常低廉租金租予家人或朋友,隨時可以回來居住,以上兩種都被稱為密切居住關係,均視作稅務居民身份的機會非常高,所有全球收入及資產均需向加拿大政府申報及納稅。
除非自己能證明在其他國家有居住關係,那麼能以非加拿大稅務身份在其他國家居住,不過在加國境內的收入仍然需向加拿大政府申報及納稅,而且成為非稅務居民的身份當日需要繳交所有資產的合理估值,用作計算資產增值及虧損。每一個納稅人都有各項個人及子女等的免稅額 ,由於納稅人並非整年內都是「稅務居民」 , 所以免稅額也得根據納稅人成為「非稅務居民 」的日期在逐日計算 。
此部分受到離境稅影響,加拿大稅法規定當納稅人成為非稅務居民時,其名下的資產都視同於按市場價賣出,增值部分要計入最後一年的收入,即使納稅人並沒有實際賣出這些資產。這就是所謂的“離境稅”,但離境稅並不是適用於所有的資產。
離境稅適用於以下資產:
- 股票(包括私營公司股份)
- 互惠基金,ETF,合夥人權益
- 加拿大境外的房地產
- 海外信托
- 有增值的其他個人資產
離境稅不適用於以下資產:
- 在加拿大的房地產
- 在加拿大有常設機構的生意資產
- 短期稅務居民在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之前已經持有的資產,或在成為稅務居民後繼承的資產。短期稅務居民指的是過去120個月期間,在加拿大居住少於60個月的個人。
- 所有注冊儲蓄賬戶包括,養老金賬戶中的資產,RRSP,TFSA,RESP等
- 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-只適用於加拿大的人壽保險,不適用於外國的人壽保險
看到這里可能很多人會覺得成為非稅務居民,資產並沒有實際賣出就要把資產清算了交增值稅感覺很不公平。稅法規定,如果不想在離境這一年立即交增值稅,可以申請延期到資產實際出售的時候才繳納稅款。這是一個稅務選擇,所以要單獨填寫T1244 Election, Under Subsection 220(4.5) of The Income Tax Act, to Defer the Payment of Tax on Income Relating to the Deemed Disposition of Property 申請。這個申請必須在離境後的次年4月30日前提交。